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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时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公司章程的记录

   

公司章程的记录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录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这些方面规定,即公司章程记录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录的内容。公司章程的记录事项是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记录,分为法律记录事项和任何记录事项。法律记录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依法记录的事项。公司章程不记录在法律事项中,意味着公司章程记录存在缺陷。任何记录事项自然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记录在公司章程中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简要阐述了公司章程的法定记录和任何记录。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录事项为: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名称、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法律、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机构及其法律、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公司章程的法定记录事项。因此,《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也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录事项(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记录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引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录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律记录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资企业目的、经营范围、合资企业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职务、国籍、合资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资企业出资、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事会组成、职权、议事规则、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长、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副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副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二是关注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法规等法律文件。除依照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录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录外。公司章程根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自然是任意记录的事项。任何记录事项的内容可以引用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录在章程中),也可以由股东协议确定。根据《公司法》的实践和修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记录主要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设置和议事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式、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公司通知和公告方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外部担保金额、方式和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外部投资范围和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式、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以上说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录事项和任意记录事项,从章程记录对象分类。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记录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条款(补充条款)、指导条款和任意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本条款的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变更法律内容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录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录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录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律(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记录的事项下的有关条款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录事项的,公司法对事项下的职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只能在记录法律事项时重复法律,而不能变更法律事项。股东大会的职权不能分配给董事会行使的。另一个例子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法定记录事项,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由公司章程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大会直接规定。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本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条款也分为法定记录事项中的授权条款和任何记录事项中的授权条款。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最大的自治权。反映这一自治权的载体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根据法律事项以外的公司治理结构,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治理要素。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在许多地方闪耀着这一自治理念的光辉。

   

   

   

公司章程的指导条款是指根据《公司法》对有关内容的一般规定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本条款的特点是,既不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的规范,而是公司章程在记录有关对象时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指导,设定上限或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另行约定外,不得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下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法律事项的,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一次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规定的内容外,有限责任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得超过2年。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中的指导条款是根据《公司法》的指导作出的。本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对有关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制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事项和内容,以及公司法授权和指导产生的非法记录的条款。如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有效顺序、章程、股东名册、协议之间的有效顺序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的巨大自治权,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忽视法律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之间的章程纠纷充分表明,章程不能在股东(发起人)忽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生效。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权并非没有界限,而是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与实际情况一致。同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还应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以保证股东的主张和实现其权利。同时,新的《公司法》1l《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登记备案。公司章程是法律文件。没有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不能成立或受法律保护。

   

四川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重复公司法律规定,更不用说无用的法律文件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股东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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