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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如何制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模式制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章程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中国新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人更大的自主决策权。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公司在成立时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这样做无异于放弃了法律权利,给未来可能的纠纷留下了隐患。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以避免公司董事长本身的工作负担。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或担保总额和投资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为了避免大股东的过度投资和大担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投资和担保的总额和金额,以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个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任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避免纠纷,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讨论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公司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权力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明确执行董事的权力,赋予公司经营自主权,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转让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部分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为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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